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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条例规范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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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1: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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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关于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的相关条例规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进行修改完善: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边境口岸,将货物从一国运输至另一国的道路运输活动。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湖北.png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企业条件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国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 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3.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4.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车辆条件 用于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车辆类型、核定载质量、外廓尺寸等符合国际道路运输的要求。 3. 安装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监控平台。 

第七条 人员条件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 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3. 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4.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技能,熟悉国际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备案申请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3. 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4. 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九条 备案受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备案审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放《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备案变更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备案注销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TIR3.png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运输经营要求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运输线路、运输方式等开展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超越备案范围经营。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时进行车辆审验。 

第十五条 人员管理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第十六条 运输安全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运输安全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七条 服务质量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际道路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及时、准确、完好。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检查方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违法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备案经营的法律责任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手续,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TIR1.png

第二十二条 超越备案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超越备案范围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人员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运输安全规定的法律责任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证明》,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江苏.png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术语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载货汽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包括牵引货车、厢式货车、罐式货车等。 (二)“边境口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特定区域。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具体实施日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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