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深圳无船承运人备案的基础条件基础条件:
1. 企业资质: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确保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经营范围:需要包含“无船承运”或“无船承运业务”项目,这是开展无船承运业务的重要前提。
无船承运人备案基本材料(深圳辖区企业):
1. 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经营范围须有“无船承运”,以证明企业具备从事该业务的资格。
2. 《无船承运业务企业账号申请表》:填写完成后需盖公章并提供扫描件,这是申请备案的重要文件。
若为境外企业(联络机构须为深圳辖区企业),还需提供以下额外材料:
1. 企业商业登记文件的公证及认证件:需对企业商业登记文件进行公证并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只需对企业商业登记文件公证)。如已取得无船承运证书的境外企业,则无需公证,只需提供原无船承运证书。
2. 联络机构相关文件:包括联络机构说明书原件扫描件、委托人与联络机构的协议副本原件扫描件、联络机构的营业执照扫描件等,以证明联络机构的合法性和与境外企业的关联关系。
备案成功后,企业还需进行运价备案,方可正式开展无船承运业务。 此外,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建议企业在办理备案前详细咨询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以确保备案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