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鹤山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
1.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予以退税;
2.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实行计算机电子化管理,通过计算机申报、审核、审批,从2003年起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对企业申报退税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实现了与签发单证的机关信息对审的办法,确保了申报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
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